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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物館設計的規范介紹

發表時間:2017-03-16 16:15:35

  1.為習慣博物館建造的需求,確保展廳設計 契合適用、安全、清潔等基本請求,特制定本標準。

  2.適用于胡歌前史類和天然前史類博物館的新建和擴建造計。改建造計及其它種類展廳設計可參照本標準有關條文履行。

  3.博物館分為大、中、小型。展廳計劃公司專業人員介紹大型館(修建計劃大于10000㎡)通常適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屬博物館和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博物館;中型館(修建計劃為4000~10000㎡)通常適用于各體系省廳(局)直屬博物館和省轄市(地)博物館;小型館(修建計劃小于4000㎡)通常適用于各體系市(地)、縣(縣級市)局直屬博物館和縣(縣級市)博物館。

  注:修建計劃僅指博物館的事務及輔佐用房面積之和,不包括員工日子用房面積。

  4.藏品庫區和陳設區修建的耐火等級不該低于二級。大、中型館的耐久年限不該少于100年,小型館的耐久年限不該少于50年。

  5.博物館修建有必要契合鄉鎮文明修建的計劃規劃請求,并應反映地點區域修建藝術、科學技術和文明發展的先進水平。

  6.博物館修建計劃有必要與完整的技術計劃相配合,滿意藏品的保藏保管、科學研究和陳設展覽等基本功能,并應設置配套的觀眾服務設施。

  7.對古修建的改建造計有必要契合各項文物法規,堅持原有修建面貌,并應滿意防火、防盜等安全請求。藏品倉庫以新建為宜。

  8.博物館修建計劃除應履行本標準外,尚應契合現行的《民用修建計劃通則》(JGJ37)以及國家和專業部分頒布的有關計劃標準,標準和規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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